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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溴二苯醚Decabromobiphenyl 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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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列管資訊
列管編號Listed No. 091-01
毒性分類Toxicity Classify 1,2
「1」表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2」表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3」表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4」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1163-19-5
分子式Chemical Formula

C12Br10O

管制濃度control concentration standard % 1
例1:「苯」表示含苯70 %以上(含70 %)者。
例2:「氰化鈉」表示含氰離子達1 %以上(含1 %)者。
例3:「多氯聯苯」表示含多氯聯苯0.1 %(1,000 ppm)以上(含0.1 %)者。
分級運作量(公斤)graded handling quantity 50
鍍槽之鍍液、金屬表面處理槽之表面處理液及乾洗機器內循環使用中之四氯乙烯,不計入分級運作量。
例1:含六價鉻達1 %以上(含1 %)三氧化鉻運作總量(不含鍍槽之鍍液)低於500公斤(不含500公斤)者,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
例2:含氰離子達1 %以上(含1 %)氰化鈉運作總量(不含鍍槽之鍍液)低於500公斤(不含500公斤)者,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
許可目的用途
  1. 研究、試驗、教育。
  2.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用於製造車輛之零件:
    (1)動力系統或引擎室零件:如電池線路、電池連接線、車用空調管路、傳動系統、排氣歧管襯套、引擎室隔熱層、引擎室接線和線組(引擎線路)、速度感測器、軟管、風扇模組或爆震感測器。
    (2)燃油系統零件:如燃油軟管、燃油箱或車體下油箱。
    (3)點火裝置及其零件:如氣囊點火導線、與安全氣囊相關之座套或織品、正面或側面安全氣囊。
    (4)懸吊系統零件。
    (5)內裝應用零件:如飾板組件、隔音材料或安全帶。
  3.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用於製造車輛之零件:
    (1)儀表板或內裝飾板之強化塑膠。
    (2)引擎室或儀表板下之零件:如接線板(熔斷器)、高安培電線及其套管(火星塞高壓線)。
    (3)電子或電路設備零件:如電池外殼及其托盤、發動機電子控制連接器、音響組件、衛星導航系統、全球定位系統或電腦系統。
    (4)織物:如後艙室飾板、內裝、車頂、汽車座椅、頭枕、遮陽板、內裝鑲板及地毯。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秘書處認可,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用於製造飛機及其零件,該等零件使用至飛機使用年限屆滿為止。
  5. 具阻燃特性之紡織品。
  6. 電器塑膠外殼及其零件之添加劑:如加熱式家用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含有或直接接觸電子元件);其阻燃劑零件添加之重量比未達百分之十。
  7. 建築隔熱之聚氨酯泡沫。
禁止運作事項
  1. 禁止用於電器塑膠外殼及其零件之添加劑:如加熱式家 用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直接或間接觸電子元件),其零件添加之重量比達百分之十以上。
  2. 禁止用於衣服及玩具。
公告日期 88.12.24 / 89.10.25 / 108.03.05
更多資訊
聯合國編號(UN No.)
處理原則
沸點
蒸氣壓34.728E-9mmHg(20°C)
動物半致死劑量(LD50)
動物半致死濃度(LC50)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屬於「工業用化學物質」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用途:主要被用作阻燃劑,常添加於各種樹脂、橡膠、電子材料及建築相關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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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日期:1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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