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30008779號
參、主旨:
有關查獲市售環境用藥製造日期及批號被塗拭(但未更改)致無法辨識認定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條第3款規定釋義案,釋如說明, 請 查照。
肆、說明:
本案查獲市售環境用藥○○○,於展示貨架上藥劑瓶身之製造日期及批號被塗拭(但未更改)致無法辨識,尚不構成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 條第3款(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之偽造環境用藥)規定,惟請通知該藥劑製造業者回收,並改善瓶身之製造日期及批號噴(印)墨品質,以 避免運送、展示或使用過程瓶身之製造日期及批號被塗拭致無法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