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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進行環境消毒除蟲工作依環藥管理法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16179號

參、主旨:

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 之藥品。本法所稱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係用於環境衛生殺菌、消毒用途,而非特定疾病防治之殺菌劑。

二、查病毒(如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無法於自然界中單獨存在,須透過宿主(如人類、動物或禽畜等)才可繁殖或傳播疾病,不能僅靠使用環境用藥殺菌劑來達到控制病毒生長。故本署核發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其環境用藥許可證登記之防治性能僅限殺菌、消毒或防 黴,而不包括病毒(如感冒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類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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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931
  • 資料發布日期:96-03-16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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