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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04月02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70019051號

參、主旨: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  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 之藥品。本署依法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係指其殺菌效果達99.9 %以上,不應作為一般環境清潔劑商品。

二、是以,本署登記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其品名、標示內容,均不核定「清潔」字樣;其相關廣告亦不應訴求「清潔」功能,以與一 般清潔劑商品明確區分,避免使用上造成危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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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5,308
  • 資料發布日期:97-04-02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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