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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88)環署毒字第 0030065 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95 年以後為第12 條第 1 項)「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依此,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應至少 1 人;如某公司申請核定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2 人以上,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應比照該設置核定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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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88-05-21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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