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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公會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環署毒字第○九一○○二三四九四號

主旨:

有關  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貴會係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本案  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節,請回歸「商業團體法」,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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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1,972
  • 資料發布日期:91-04-10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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