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何謂登錄人?
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代理人: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化學物質登錄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應檢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
不需要登錄的物質
以下物質即可豁免排除
- 天然物質
- 伴隨試車用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 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 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 在製程中排放或產生之廢棄化學物質
- 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 混合物。但不包含混合物中組成之個別化學物質成分。
- 成品
- 已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下列物質或物品,依各該法律規定,不適用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
- 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 肥料管理法所稱肥料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
- 藥事法所稱藥物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稱化粧品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 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 菸酒管理法所稱菸及酒
- 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質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管制性化學品
- 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
- 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為前述之原(物)料者,該化學物質適用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定。
需要登錄的物質
- 既有化學物質
建置於勞動部既有化學物質清冊(Chemical Substance Nomination and Notification, CSNN)中之化學物質,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 新化學物質
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依用途及性質可分為:
- 科學研發用途
- 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 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 聚合物
- 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合物
以上有關登錄人及物質判斷的詳細介紹可至化學物質登錄平臺登錄e化-線上教學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