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完成運送聯單申報,且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換言之,除散裝運送得於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變更運送數量外,「實際運送日期」未與聯單申報的「運送日期」相符時,即應於運送前完成申報變更。 目前運送聯單僅需申報「運送日期」及「起運時間」未要求申報「迄運(到達)時間」,但為確保毒化物運送安全,請事先作好良善的運輸計畫,勿於運送日翌日始到達迄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