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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獲環境用藥業者有販賣過期劣質環境用藥之情事時,將受何種處分?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過期劣質環境用藥,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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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392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7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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