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3條規定,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同法第9條第1項查驗登記及第15條原體轉讓規定之限制,且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故供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樣品,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輸入或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