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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規定「533」、「553」申請作業(106年6月30日起適用)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一、主要內容:

進出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或核可文件;如非屬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輸出入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均應檢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非列管證明文件。

二、適用條件:

(一)進出口貨品,其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含量未達環境部公告之管制濃度標準,且使用稅則屬於輸入規定「553」及輸出規定「533」,亦須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以利通關。
(二)進出口貨品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其使用稅則屬於輸入規定「553」及輸出規定「533」,亦須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以利通關。
(三)查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分類及列管濃度標準查詢網址 https://www.cha.gov.tw/cp-93-314-03487-1.html

三、受理方式:

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時應至:https://flora2.moenv.gov.tw/ToxicC/UncontrolToxic/UncontrolToxicManager.aspx

檢附文件視申請輸出入規定代號,其內容包含: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非公司行號者免附)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免附)
(三)產品型錄(說明手冊或產品標示)
(四)安全資料表(SDS) (成分濃度總和需為100%)
(五)非屬輸出入規定所指其他法規列管之切結書
(六)其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七)進口報單(尚未進口者免附)
(八)是否為新化學物質。
(九)天然成分證明文件(非屬人用天然防蚊產品者免附)
(十)ISO認證資料(非標準品者免附)

四、處理期限:

7個工作日。

五、有效期限:

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取得輸出入簽審編號自發文日起六個月有效。

相關問題請洽: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02)2325-7399轉55338

申請案件寄至:10667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化學物質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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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771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15-02-25
  • 資料檢視日期:1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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