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 毒化物類別 |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
第四類 |
||||||||
|---|---|---|---|---|---|---|---|---|---|---|---|---|
| 特性 |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 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
| 運作權之獲得 |
許可證(運作量達分級運作量之製造、輸入、販賣行為) |
核可文件 | ||||||||||
| 標示(含SDS) | 要 | 要 | 要 | 要 | ||||||||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製造、使用、貯存場所運作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 |
- | ||||||||||
| 運作紀錄申報 |
按月申報:每月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 |
|||||||||||
| 釋放量紀錄申報 | 製造、使用、貯存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每年1月31日前申報。 | |||||||||||
| 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
| 備應變器材 |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 |
- | ||||||||||
| 偵測、警報設備 |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場所適當地點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 |
- | ||||||||||
|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 | ||||||||||
| 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總量達下列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所稱氣態、液態、固態,指置於常溫、常壓下之物態。 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物態,因運作行為而發生變化達第一項運作量基準者,應投保責任保險。 |
- | ||||||||||
|
指派專業應變人員及或專業應變機關(構) |
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 |||||||||||
| 聯防組織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 - | ||||||||||
| 洩漏、運送污染事故通報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
| 運送事故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
| 運送表單申報 | 國內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淨重逾下列數量者,所有人應申報一般運送表單: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運送淨重未逾前項規定者,所有人應申報簡易運送表單。 國內運送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液體或固體淨重未逾五公斤者,所有人免申報運送表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