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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輸出入簽審編號作業(106年6月30日起適用)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一、主要內容:

依據海關進出口稅則之輸出入規定,進出口毒性化學物質,應檢具經進出口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之運送聯單辦理通關放行;惟同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Code)進出口貨品其毒性化學物質含量未達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告之管制濃度標準,或其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時,得向環境部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以利海關通關放行。

二、適用條件:

(一)進出口貨品,其毒性化學物質含量未達環境部公告之管制濃度標準,且使用稅則屬於輸入規定「553」及輸出規定「533」,亦須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以利通關。
(二)進出口貨品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其使用稅則屬於輸入規定「553」及輸出規定「533」,亦須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以利通關。
(三)查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及列管濃度標準查詢網址 https://www.cha.gov.tw/cp-93-314-03487-1.html

三、受理方式:

申請輸出入簽審編號時應至:https://flora2.moenv.gov.tw/ToxicC/UncontrolToxic/UncontrolToxicManager.aspx
填具申請表格,並將申請函列印後送至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審核,申請表格內容如下:

(一)申請廠商〈國內〉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二)申請原因:
   1.目前屬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使用用途。
   2.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未達管制濃度標準:名稱、濃度、使用用途。
(三)進出口別(進口/出口)。
(四)敘明申請目的及用途(自行使用、販賣、貯存)。
(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Code)及貨品名稱。
(六)進出口數量(實際或預估量)。
(七)進出口商(國外)國別、廠商名稱與其地址。
(八)安全資料表(SDS)、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No.)、聯合國編號(UN.No.)。
(九)型錄或說明書。

四、處理期限:

7個工作日。

五、有效期限:

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之毒性化學物質,取得輸出入簽審編號自發文日起六個月有效。

相關問題請洽: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02)2325-7399轉55337

申請案件寄至:10667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化學物質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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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1,103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12-11-17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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