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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制度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境用藥管理制度

環境用藥管理制度

  • 查驗登記:

    • 環境用藥許可證: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前應向本局申請查驗登記,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並排除高毒性以上藥劑登記,以確保其安全性。

    •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向公司所在地環保局申請登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 查核抽驗:每年訂定查核計畫請地方環保機關查核後市場產品及運作場所,落實管理之責。

  • 運作管理:包含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調配、分裝、貯存、置放、標示、廣告及病媒防治業等,訂定相關子法管理。由業者定期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作情形。

  • 查核抽驗:每年訂定環境用藥查核計畫請地方環保局查核市售產品(如:有效成分抽驗、偽造、禁用、劣質環境用藥、標示及廣告查核)及運作場所(製造、營業及貯存場所),落實管理之責。

  • 機構管理:

    • 本局委託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辦理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保障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受訓品質。

    • 本局公告指定環境用藥藥效檢測機構,供業者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得委託符合資格之機構檢測其藥效並出具檢測報告。

  • 訓練宣導:

環藥許可證申請​

  • 對象限制:

    • 製造許可證:符合環境用藥設廠標準之工廠,並設置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名

    • 輸入許可證:持有環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之公司行號,並設置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名

  • 應檢附文件: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規定檢附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請參閱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規定)。

  • 一藥一證,許可證有效期間5年,期滿前3至6個月應辦理展延。

環藥許可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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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4,825
  • 資料發布日期:107-06-25
  • 資料更新日期:113-05-10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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