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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

(查詢說明:可查詢"列管編號"、"中文名稱"、"英文名稱"、"CAS No."、"別名/俗稱"等內容 )
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民生議題類

註:

  1. 本表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及分子式僅供參考。
  2. 管制濃度:「全濃度」表示各濃度皆需納入管制。
  3. 經指定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且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適用本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規定。
  4. 製造、輸入一氧化二氮應添加二氧化硫,其添加量須達一00ppm(百萬分之一)以上。但下列最終販賣對象,不在此限: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5. 氟化氫(氫氟酸)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未達百分之十重量百分比者,容器、包裝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他運作不受本法限制;其含量達百分之十重量百分比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

註:

  1. 本表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及分子式僅供參考。
  2. 管制濃度:「全濃度」表示各濃度皆需納入管制。
  3. 經指定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且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適用本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規定。

 

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類

註:

  1. 本表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及分子式僅供參考。
  2. 管制濃度:「全濃度」表示各濃度皆需納入管制。
  3. 經指定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且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適用本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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