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61領有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之個人為何不能購買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 62病媒防治是否要規範其置放場所及貯存場所土地分區問題?
- 63病媒防治業者如果從事藥劑調配,是否違法?
- 64若僅為消毒或使用一般環境用藥施作之業者,是否屬病媒防治業?
- 65為了進行一項環境衛生害蟲之試驗研究專案,必須用到一種新核准之殺蟲劑,是否應申請相關許可證,方可行之?
- 66環境用藥製造業是否需填寫原體使用紀錄?
- 67經查獲未按規定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將受到種處分?
- 68製造或輸入少量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樣品是否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製造或輸入樣品?
- 69環境用藥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紀錄是否需定期提報?
- 70環境用藥販賣業貯存場所可否與他人共用?
- 71病媒防治業者如將藥品貯存於車上,是否違法?
- 72環境用藥販賣業公司地址可否在地下室?
- 73某公司出產一環境用藥,其產品標示上漏印了某些項目(如:公司地址),該公司並不在意,仍將產品上市,其將受到何種處分?
- 74使用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其責任歸屬為何?
- 75申請登記之標示應為印製完成或打字即可?
- 76環境用藥產品標示應於包裝容器之明顯處,容器之底部或頂面算不算明顯處?
- 77環境用藥之標示是否等同勞委會之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若有新的是否互通?
- 78輸入環境衛生用藥已由原製造廠做好外文產品標示,輸入業者是否可自行加貼中文標籤?
- 79環境用藥標示之內容量單位可有統一單位規定?
- 80廢棄環境用藥及其包裝或容器,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