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9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指從事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之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